116 年全民 i 運動計畫 | 陸、競爭型計畫(一)
這份說明寫給有意申辦本專案的縣市政府主管單位。內容包含補助案的硬條件、 兩條辦理路徑的取捨、以及我方可承接的工作項目與經費配置建議。
看懂它是什麼,才知道我方站在哪個位置。
本專案是競爭型補助,全國擇優 10 案、每縣市以 1 案為限、每案補助上限 200 萬元。 申請主體只能是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——這是全有全無的門檻, 民間單位無論技術條件多好,都不能自行送件。
因此我方的角色是明確的兩種之一:計畫書裡具名的合作單位, 或核定後依採購程序承接的委外服務廠商。 這份文件的目的,是把「貴單位送件、我方執行」這條路徑的內容講清楚。
| 項目 | 內容 | 出處 |
|---|---|---|
| 專案代碼 | 陸、競爭型計畫 — 一、數位化運動獎勵機制專案 | L977 |
| 申請主體 |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每縣市 1 案為限 | L1030 |
| 核定案數 | 擇優 10 案;未達 10 案時依審核結果依序核定至經費用罄 | L1031、L1036 |
| 申請期限 | 115/11/2(縣市備文送達署 115/11/11) | L78、L91 |
| 經費核結 | 116/12/15 | L117 |
| 署承辦窗口 | 劉瓊玉 02-8771-1227 | L2529 |
真正的死線不是 11/2。 作業原則要求各縣市「應評估初核作業需求」自行訂定內部收件期限(L81)。 對我方而言,該縣市自己公告的那一天才是死線,通常會早上數週。 這件事一通電話就能問到,且會直接決定後續所有排程。
寫錯方向,文件品質再好也沒有用。
辦理主題必須以「跨縣市、跨局處、跨域合作推動」為主的數位化運動獎勵機制, 目的是鼓勵民眾持續運動(L984-986)。原則點名了兩條辦理方式:
運用轄內資源串聯至少 3 家以上電子票證或民營通路,推動課程或活動, 例如串聯獎勵點數推動課程、或跨縣市合作(L987-L995)。 實務上「電子票證」指悠遊卡、一卡通、愛金卡三家;民營通路則可為超商、 連鎖健身房、運動零售或健康管理業者。
推動轄內運動數據整合,瞭解轄內運動數據(如活動課程各區參與人數占比、運動項目等), 以數位化方式整合或分析運用(L987-L995)。 這條沒有「3 家」這種硬性數量門檻,成敗掌握在申請單位自己手上, 不依賴外部業者在期限內點頭。
明文排除:不提供建置 APP 的費用(L986)。 這是本案最鋒利的一條。任何寫成「開發一個運動 App」的構想都會自己把案子推出去。 可行的包裝方式是「既有平台之間的串接與獎勵機制設計」、 「數據整合與分析服務」——重點在服務與整合,不在新做一個前台。
我方建議優先走路徑二,並以路徑一為輔。 路徑二的資料與方法我方已有現成基礎,可在期限內產出具體內容; 路徑一在計畫書裡則以「已建立接觸的通路」據實列名,不用「將洽談」帶過—— 審查委員一看就知道那是空的。
配分表尚未公布,但財力級次已經寫進條文。
作業原則只寫了兩點(L1030-1036):擇優 10 案、每案上限 200 萬; 評分標準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縣(市)財力級次劃分,財力級次納入總體考量。 詳細的審查會議日期、簡報範例、審查項目比例另行通知(L114、L235), 現階段無從針對配分最佳化。
數位化運動獎勵機制屬「除前 2 項目外之各類別之項目」,自籌比例適用下表(附件6 註,L2005-2013):
| 財力級次 | 自籌比例 | 補助 200 萬對應自籌 | 總計畫規模 |
|---|---|---|---|
| 第一級 | 35% | 約 108 萬 | 約 308 萬 |
| 第二級 | 30% | 約 86 萬 | 約 286 萬 |
| 第三級 | 25% | 約 67 萬 | 約 267 萬 |
| 第四級 | 20% | 50 萬 | 250 萬 |
| 第五級 | 15% | 約 35 萬 | 約 235 萬 |
財力級次既影響自籌額度,又納入計分考量,方向上對財力較弱的縣市相對有利。 各縣市適用級次請以主計總處公布的正式級次表為準。
作業原則另有一張 A/B/C 分級表(見原則第 7 頁), 依規律運動人口比例分組並指定各組的政策方向,與財力級次是兩回事,不要混用:
| 分級 | 比例 | 縣市 | 指定政策方向 |
|---|---|---|---|
| A 級 領先型 | ≥38% | 宜蘭、花蓮、臺東、澎湖、金門、連江 | 運動習慣與活動推廣 |
| B 級 中段型 | 33%–37.9% | 桃園、臺南、基隆、新竹縣、新竹市、南投、嘉義縣、屏東、臺中、新北 | 推展社區運動及多元族群參與;提升國民體適能及正確運動知能 |
| C 級 加強型 | <32.9% | 苗栗、彰化、雲林 | 善用 AI 數據治理及政策行銷 |
C 級縣市被中央明文指向「AI 數據治理及政策行銷」, 這與前述路徑二(運動數據整合分析)完全同向。 對 C 級縣市而言,走數據整合不只是務實選擇,也是照著中央給的方向寫。
每一項都標明對應的經費科目寫法,避開 APP 建置那條線。
經費科目:數據整合與分析委外服務費。不是系統開發費。
經費科目:既有平台之串接與獎勵機制設計服務費。 寫成「建置點數 APP」即踩線 禁止
經費科目:推廣活動與課程辦理費、獎勵點數成本。
經費科目:行銷宣傳費、成效調查費。
計畫書(附件 4-1)撰寫、經費概算編列、附件 2/3/5 表件整備,我方可全程協作。 這屬於送件前的工作,不得編列於補助款內,由我方自行吸收。
以第五級財力縣市、補助 200 萬為例。
| 工作項目 | 經費科目寫法 | 概算 | 占比 |
|---|---|---|---|
| 運動數據整合與分析 | 數據整合與分析委外服務費 | 70 萬 | 30% |
| 獎勵點數串接層 | 既有平台串接與機制設計服務費 | 55 萬 | 23% |
| 活動與課程辦理 | 推廣活動辦理費、獎勵點數成本 | 60 萬 | 26% |
| 行銷宣傳 | 行銷宣傳費 | 30 萬 | 13% |
| 成效調查與結案 | 成效調查費 | 20 萬 | 8% |
| 總計畫規模(補助 200 萬 + 自籌約 35 萬) | 235 萬 | 100% | |
以上為規劃討論用的概算比例,非報價。實際單價與數量依附件 4-1 要求逐項填列 (「請詳細填列,切勿虛報」,L1683),並依貴單位採購程序辦理。 若貴縣市適用其他財力級次,補助與自籌的分攤會等比調整,工作項目比例不變。
以署的 11/2 回推約 7 週;縣市內部期限更早,須先確認。
這五項有答案,計畫書就寫得下去。
另有兩項待中央公布,我方會持續追蹤並同步: 審查會議日期與簡報範例、審查項目配分比例。